【出处】: 《孟子·万章下》:“曰:‘今之诸侯,取之于民也,犹御也。苟善其礼际矣,斯君子受之。敢问何说也?’曰:‘子以为有王者作,将比今之诸侯而诛之乎? 其教之不改而后诛之乎? 夫谓非其有而取之者,盗也。充类至义之尽也。’”
【故事】:有一次,孟子的学生万章向他请教如何交际。万章问他,有一个人把抢劫来的财物作为礼物送来,是受呢还是不受?孟子说,不可以受。万章又问:“现在的诸侯,他们的财物实际上和从老百姓那里抢来的差不多,为什么他们送的东西,就可以受呢?”孟子说:“假如有一个圣明君主来兴邦治国,对你所说的这样的诸侯,是统统杀掉呢,还是先教育他,他不改再杀掉呢?什么叫做盗呢?所谓盗,并不是把人家所有的东西都拿了来。按照这个说法来推理,就要看他对于义,是不是完全没有了。强盗抢劫人家的,要看他抢劫的程度,那么看一个人也要看他身上的义究竟有多少。”
【意思】:孟子反对他的学生万章把诸侯取之于民和盗等同起来,认为这是把事理类推到了极限。充类:推究同类事理,至尽:到了极限的地步。指引伸其意思到了极端。朱熹注:“其谓非有而取为盗者,乃推其类,至于义之至精至密之处而极言之耳。”亦作“充类以尽”。
【古例】:清·叶廷琯《鸥陂渔话·杨硕甫事陆顾二公论辨》:“使高士处此虽当,而尚有几微之未尽善,则公当直指其非,或充类至尽,以见吾儒至精微处,非二氏所及,示后学以正大之轨,不得谓之刻也。”清·谭献《复堂词录序》:“触类以感,充类以尽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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